外籍專業人士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提供現行就業服務法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從事6類工作項目之資格規範、應備文件及申請表格等申請相關資訊。
包含:
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F.藝術及演藝工作、
G.履約人員等6類工作。
資格規範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20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惟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四、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如同時受僱於2名以上雇主,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外國人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
資格規範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6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觀光旅館。
觀光遊樂業者。
演藝活動業者。
文教財團法人。
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出版事業者。
電影事業者。
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政府機關。
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條規定。
工作內容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之契約內工作。
資格規範
外國人資格
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31天至90天,需由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但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 91天以上,則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資格規範(例如:學經歷等)。
雇主資格
雇主應為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
※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