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移工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二、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三、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備註:
1.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2.上班、加班、休假、特休等依勞基法規定。
備註:
1.若外籍移工因突發狀況(如婚假、喪假等)需請假返國,其往返機票費用原則上由移工本人自行負擔。
2.居留證規費:為每年1,000元,如工作期限為3年則為3,000元。原則上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或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另行約定。
3.護照相關費用:包含護照延期、換發或遺失補發等費用,依各國駐台辦事處當時公告為準。
4.服務費:依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計算。若曾在台工作滿2年以上,期滿出境後再入境,並繼續受聘於同一雇主者,每月服務費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