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備註:
1.外籍家庭看護週日算休假,若要上班需另給加班費(667(20,000/30)元/天),工作滿一年後,需提供每年7天外籍家庭看護特休假,但與台灣勞基法不同的是,外籍家庭看護特休假不會隨著年資而增加。
備註:
1.若外籍移工因突發狀況(如婚假、喪假等)需請假返國,其往返機票費用原則上由移工本人自行負擔。
2.居留證規費:為每年1,000元,如工作期限為3年則為3,000元。原則上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或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另行約定。
3.護照相關費用:包含護照延期、換發或遺失補發等費用,依各國駐台辦事處當時公告為準。
4.服務費:依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計算。若曾在台工作滿2年以上,期滿出境後再入境,並繼續受聘於同一雇主者,每月服務費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