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看護工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備註:
1.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2.上班、加班、休假、特休等依勞基法規定。
備註:
1.若外籍移工因突發狀況(如婚假、喪假等)需請假返國,其往返機票費用原則上由移工本人自行負擔。
2.居留證規費:為每年1,000元,如工作期限為3年則為3,000元。原則上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或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另行約定。
3.護照相關費用:包含護照延期、換發或遺失補發等費用,依各國駐台辦事處當時公告為準。
4.服務費:依外籍移工在台工作期間計算。若曾在台工作滿2年以上,期滿出境後再入境,並繼續受聘於同一雇主者,每月服務費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