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撈工
從事漁船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雇主為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農業部核發之漁業執照。
2.雇主為總噸位20噸以下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交通部核發之小船執照及農業部核發漁業執照。
3.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